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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的车位安装充电桩需全体业主同意?物业拒绝提供安装证明材料被告上法庭

租来的车位安装充电桩需全体业主同意?物业拒绝提供安装证明材料被告上法庭
2022-08-12 10:12:56 来源:红星新闻  
购买新能源电动车后,家住北京昌平瑞琪家园的孙先生,希望在自己租赁的车位上安装家用充电桩。按照规定,孙先生需要获得小区物业提供的安装证明材料,方可向国家电网申请充电桩的安装。

然而,孙先生这一诉求却遭到了小区物业的拒绝。多次协商无果后,孙先生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法庭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公开线上审理。

▲审理法官杨静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

案件的起因

租来的车位欲安充电桩

物业拒绝提供证明材料

起诉状显示,原告孙先生为北京市昌平区瑞琪家园21号楼的业主,在小区租赁了一年期的停车位。

今年3月,孙先生向被告瑞琪家园项目部提出安装新能源汽车家用充电桩的诉求,希望物业方面配合施工,并出具同意原告安装家用充电桩的证明材料。根据规定,该材料为国家电网安装家用充电桩的必要材料。

红星新闻从庭审现场了解到,孙先生认为,物业有义务配合业主完成充电桩的安装。他提出,依照《关于加快居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住宅区电动车充电桩安装及后期秩序维护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这一诉求却遭到了物业的拒绝,以至于孙先生至今也没能拿到物业提供的证明材料,孙先生也没能在租赁的车位上装上充电桩。

为什么小区物业无法实现孙先生的诉求呢?在递交法院的答辩状中,物业提出了几点质疑。物业方面认为,孙先生并非房屋实际业主,因与物业签订《入住协议》的非孙先生本人,因此孙先生无权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被告主张权利;

其次,物业认为,小区充电桩安装事项并非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的物业服务,因此孙先生无权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被物业张权利;

其三,针对孙先生请求安装充电桩的诉求,物业方列举《民法典》《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多项规定,认为案涉充电桩的安装应当经过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后,由多方主体共同实施,物业没有决定权。

物业方在庭审现场表示,由于停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并非业主私有车位,车位所在区域为业主共有的区域。此外,物业与孙先生签订的是停车服务协议,收取费用是停车管理的服务费,而非车位本身的租赁费。因此,在该车位上安装私人充电桩,需要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

基于以上三大理由,物业认为法院应当驳回孙先生关于在小区租赁的停车位安装家用充电桩的诉讼请求。

▲物业管理公司与孙先生签订的停车服务协议 

审理法官:

是否需要全体业主同意

关键看车位的归属权

针对物业上述三大质疑,孙先生在庭审现场作出回应。

就物业提出原告孙先生并非业主一事,孙先生解释,其所居住的房屋在其配偶名下,为婚后购买,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孙先生认为自己有权以业主身份向物业主张权利。

其次,关于车位所有权以及停车服务协议的问题,孙先生提出,自己所租赁的车位为固定车位,且每个车位都有地锁和钥匙,为停车公司统一安装,车位平时仅由其私人使用,并非公共性质,因此没有必要经过全体业主同意才能安装汽车充电桩。

在庭审现场,物业与孙先生关于安装充电桩是否需要经过全体业主共同决议展开了激烈辩论。

物业方认为,充电桩的安装需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但孙先生表示,小区并没有业主委员会,只有物管会和居委会。物管会和居委会均表示无权出具同意书,但可帮孙先生协商处理。对此,物业方表示,可通过物管会组织业主进行投票或调研协商解决。孙先生认为,疫情期间业主大会很难召开,业管会也很难成立。

“需要业主大会授权的是公共充电桩,我自己要安装的私人充电桩,为什么需要全体业主同意?”孙先生表示不解。

庭审结束后,该案法官杨静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指出,该案主要的焦点集中在两个部分:

第一,车位性质问题。杨静分析认为,该车位系业主通过与停车服务公司签订停车服务协议的方式获取,可算作其租用的车位,也可理解为,物业仅提供了一定的停车服务管理,这也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杨静解释称,在车位不属于个人所有、且没有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物业究竟有没有权决定业主个人能否安装充电桩?成为了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主要争议焦点。

“法庭最终要调查的情况是,车位到底归属于谁,是全体业主共有,还是属于所有权人?”杨静补充道,除了确定车位的归属,还需确定安装个人充电桩的行为,是否属于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用途的行为,这关系着是否需要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

红星新闻还从现场获悉,根据孙先生在庭审现场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小区有多名业主通过微信向其表明自己也有安装意愿。在孙先生提供的证据材料里,还附有两封小区业主签字的支持信。

杨静表示,此案的第二大焦点问题是,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停车服务协议,属于停车管理的协议,还是车位租赁的协议?目前仍有待考量。按照原告说法,杨静认为,如果其租赁了一定的年限,如1年以上,那么物业就应该配合其安装充电桩。

据悉,该案在审理当天并未当庭宣判。

▲一些业主表示支持孙先生安装家用汽车充电桩

车位安装自用充电桩

“并非绝对私人问题,需考量公共利益”

新能源汽车在我国的保有量正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7月6日,公安部发布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底,全国已有新能源汽车1001万辆,占汽车总量的3.23%。其中,纯电动汽车保有量810.4万辆,占新能源汽车总量的80.93%。

红星新闻查阅发现,此前全国已有多例物业不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被起诉的案件。

据江苏新闻公共频道报道,朱先生想在小区租赁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物业公司以朱先生的车位为租赁而非产权车位、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朱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朱先生租赁的车位属于小区共有车位,应先征得小区自治组织同意后,再考虑后续能否安装自用充电桩的问题。一审判决后,小区物管会为朱先生出具同意书,随后二审朱先生胜诉。

据中国宁波网报道,2021年,宁波市某小区多名业主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准备在长租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但物业均拒绝出具证明材料。业主随后将物业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原告有权在其长期使用的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物业公司应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

在多起案件背后,物业在安装私人充电桩上,为何不能做到“全力配合”?

对此,本案法官杨静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解释,物业此举或考虑到车位并非个人所有,而是租赁所得,之后也会在旧业主和新业主之间流动,若旧业主安装完充电桩之后不再租赁车位,那么按照目前的情况,物业却无权强制拆除充电桩,这就会影响下一位业主对车位的使用。

另外,由于国家在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部分小区中已集中安装了公共充电桩,出于管理的便捷度和成本的考虑,物业也就不太愿意配合业主再安装私人充电桩。

杨静法官还向红星新闻解释:“这背后也涉及到个别业主与全体业主的利益冲突和平衡问题。”杨静表示,个人安装充电桩的诉求,如果需要召开业主大会授权,那么就可能出现部分业主考虑到车位流动的问题而拒绝。

因此,在杨静看来,安装私人充电桩并不是一个绝对的私人问题,也同时需要对公共利益进行一定的平衡。

红星新闻记者 杨雨奇 实习生程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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